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

广州合生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和邦盛世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1551号
上诉人广州合生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邦盛世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2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合生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且由该案引起的同类系列案大部分已在天河区法院立案审理,移送天河法院审理更符合实际情况、更能实现同案同判且更易于后续判决的执行。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在原审诉讼中要求原审被告给付货款本息等费用,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审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的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审判员胡剑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