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

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364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科胜路1号A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6115X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因起诉黑龙江通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2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2804号民事裁定,并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的案由定性错误。本案纠纷系因黑龙江通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欠付上诉人货款所引起的。案涉《深圳龙岗项目一期公寓实木复合地板供货安装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安装合同》)系买卖合同。本案中,案涉《供货安装合同》实质上为木地板买卖合同,其中款项也仅为购买木地板的货款,并不包含安装款。买卖为合同的主要目的,安装仅是买卖合同下的附随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能片面地将《供货安装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次,由于案涉《供货安装合同》系买卖合同,因此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合同性质,本案的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上诉人住所地即佛山市南海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深圳龙岗项目一期公寓实木复合地板供货安装合同》主要对合同金额、货款结算和支付、供货周期、保修期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根据上述合同主要内容及上诉人请求支付木地板供货及安装款项的诉讼请求,本案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上诉人起诉黑龙江通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款项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一方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28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