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66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科胜路1号A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永和长岗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4.50元,减半收取397.25元,由上诉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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