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7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咸宁宏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产业园内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06611544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世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科胜路1号A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6115X2。
法定代表人:***。
咸宁宏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世家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375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世家居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8002********的银行存款889744.26元。现咸宁宏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咸宁宏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世家居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8002********的银行存款889744.2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