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

咸宁宏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754号 申请人:咸宁宏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产业园内,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06611544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科胜路1号A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6115X2。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168号105至107室、601室至609室、701至709室、1001至1009室、1101至1109室、1201至1204室、1301至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70935R。 负责人:**。 申请人咸宁宏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9744.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宁宏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9744.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68.72元,由申请人咸宁宏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