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44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腾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大岭镇水唇村对面惠州大道新雅村小组宅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MA4WCH3204。
法定代表人:钟煌。
被执行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村高墩工业区18号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6115X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腾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3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961055.82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腾威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汇入18923.96元,本院已退付(2023)粤0605执5371号案诉讼费6863.4元及执行费50元,余款12010.56元退付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5执441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曹 悦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