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

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与上海创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7民初11270号 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村高墩工业区18号之九(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3号楼10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创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8,357.82元,并以58,357.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的利息为14,205.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6,772.48元,并支付以53,417.9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损失,以及以13,354.50元为基数,自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H-CHJ-GCHT-2018-004”的《上海佳兆业科创漕河泾长租公寓项目木地板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木地板等货物,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双方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确定结算金额为66,772.4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尚拖欠货款66,772.48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创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双方结算款为66,772.48元,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告出具付款申请书,申请支付货款53,417.98元,并于2021年6月3日开具53,417.98元发票,故按照《安装工程合同》第6.4.2条应付未付货款为53,417.98元,至于余款13,354.50元,因原告自身原因未能提供相应付款申请资料(含发票),按照合同6.4.3条、6.4.4条、6.4.5条、6.4.6条,被告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本次应付货款为53,417.98元。2.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认为利息计算方式错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53,417.98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从开具发票之日次日即2021年6月4日开始起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SH-CHJ-GCHT-2018-004。该合同约定:“……二.供货内容2.1.甲方指定乙方为上海佳兆业科创漕河泾长租公寓项目木地板的供应商,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甲方所要求数量的供货。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保证质量的情况下进行供货。2.2.产品型号及价格清单:详见附件清单。2.3.以上价格系乙方根据本合同暂定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抽样检测、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甲方指定地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2.4.以上产品数量为暂定数量……六.合同价款、结算、支付合同含税总价暂定为:83,418.46元……其中增值税金暂定:7,583.5元……不含税金额为:75,834.96……税率为10%。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合同总价/(1+税率),税金为:[合同总价/(1+税率)]X税率。乙方提供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接受委托付款及乙方委托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6.1.每种型号的产品包干单价详见上述报价表,供货量暂定,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订货指令单、验收记录为准。结算供货量以乙方实际供货量为准,并结合包干单价计算最终的合同结算总价……6.4.工程款支付:6.4.1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6.4.2工程款:在每月25日前,由甲方、乙方、精装施工总包单位共同对已完成安装产品的数量、完整性进行确认,乙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按经过各方确认的完成工程量(甲方、乙方、精装施工总包单位),支付乙方已完成安装货款的80%(可不包含易损易丢零配件的安装)。6.4.3工程验收款:木地板工程整体安装完成,统一由甲方汇同监理、精装施工总包单位、乙方共同对工程进行整体验收,产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乙方须提供付款资料,甲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于4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97%的工程款。此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6.4.4保修金: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百分之三(3%),在保修期开始计算满贰年后提供相关齐全手续,一次性付清余款(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事项按照《战略合作协议》与项目合同的约定执行。6.4.5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完成安装工程量证明等,结算付款还需包括乙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等,所需具体资料以甲方公司要求为准。6.4.6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款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不规范或不合法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或产生税收罚款或滞纳金等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3%(不低于1,000元)的违约金。6.4.1甲方不接受乙方委托甲方向第三方付款、委托第三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供货。 2021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66,772.48元,其中保修金为2,003.17元。同时载明:“按照合同规定,本工程保修金于2020年9月12日保修期满并解决所有施工质量遗留问题后15天内支付。双方对上述结算数据今后均不得提出异议,特此立据”。 2021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53,417.98元。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未支付,遂涉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安装工程合同》《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被告于2021年5月17日对最终结算价款予以确认,且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开具部分发票,现被告以原告未提交剩余款项的付款申请资料(含发票)作为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双方对结算造价金额66,772.48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调整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3,417.98元为基数,自发票开具次日即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以13,354.50元为基数,自本案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2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创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货款66,772.48元; 二、被告上海创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3,417.9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以13,354.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9元,由被告上海创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