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元辰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元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596号 原告:金华元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凤山街383号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E59WN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原告金华元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与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的(2022)浙0702民初312号案件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服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金婺城劳人仲案(2021)433号仲裁裁决,故本案并入(2022)浙0702民初312号案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浙0702民初31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