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4民初16205号
原告: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6号科技孵化大厦6301室。
法定代表人:乔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玉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学
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