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2953号
原告: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发展路**(北京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内)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侧1-102。
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创新环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67。
法定代表人:阴双立。
被告:阴双立,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阴双义,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新环通科贸有限公司、阴双立、阴双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 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