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874

申请人: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发展路9(北京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内)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东侧1-102

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创新环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67

法定代表人:阴双立。

被申请人:阴双立,男,196111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阴双义,男,19641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王辉,女,196210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北京创新环通科贸有限公司、阴双立、阴双义、王辉名下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117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创新环通科贸有限公司、阴双立、阴双义、王辉名下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开艳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泳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