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874号
申请人: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发展路9号(北京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内)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东侧1-102。
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创新环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67。
法定代表人:阴双立。
被申请人:阴双立,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阴双义,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王辉,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北京创新环通科贸有限公司、阴双立、阴双义、王辉名下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1月7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创新环通科贸有限公司、阴双立、阴双义、王辉名下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开艳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泳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