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133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6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7106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5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二审法庭均未进行证据核实,并以被申请人在一审开庭上提交的离职证明,支持了被申请人的主张,且全盘否认了申请人的权益,有违公平公正。(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主张的货款损失44326元,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没有基本事实及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付清了货款。(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未经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离职证明未经当事人双方质证,且被申请人没有遵守最基本的诚信原则。离职证明既没有说明双方在何时何处何人签署,被申请人也没有给申请人。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主张其在海林公司诱骗下填写离职申请,并非自愿离职,而是海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鉴于没有证据证实海林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要求海林公司支付薪资、提成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是否应向海林公司支付货款44326元问题,**从客户处收取了销售货款,虽提交便签收条,但该收条内容为**书写,且与签字不在同一页面,该收条证据存在瑕疵。另刘飒作为证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出庭明确否认**曾向其交付货款,故**称已将货款交付海林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应赔偿海林公司货款损失44326元。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