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6292号
原告:北京***业金属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卢通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北京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园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山。
原告北京***业金属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九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业金属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玲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