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2执21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宏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道办事处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9)豫1002民初8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存款23092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