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47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通化市建设大街37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002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002执472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通化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艳
审判员*宇
审判员司忠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