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6129号
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民营科技园区宏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鹏,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晓,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汝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冯军亚,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光,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辉,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汝州市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彭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