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恢15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宏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执行人: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魏惠敏。
本院在执行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焦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