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恢15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宏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殿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955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武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