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867号
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宏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4578931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庆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丽 华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