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宋爱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庄申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经济开发区段南侧(华兴路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庄申刚,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5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188万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若需划拨上述已冻结款项,划拨款项的同时,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对该款项的冻结。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武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