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3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汉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62898179Y。
法定代表人:宋爱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5274376A。
法定代表人:庄申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经济开发区段南侧(华兴路南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552348989。
法定代表人:庄申刚,经理。
原告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鲁0305财保66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未结工程款1300万元。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未结工程款13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未结工程款13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未结工程款130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