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831号
原告: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汉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62898179Y。
法定代表人:宋爱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浩,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时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时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31796。
法定代表人:禹新桥,主任。
原告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家建筑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时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时家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美家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家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美家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时家村委会支付福美家建筑公司工程款544114.83元、利息损失35264.13元(共计:579378.96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44114.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时家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1日,福美家建筑公司中标时家村委会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之后双方就上述工程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时家村委会道路改造,合同工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合同价为759500元,付款周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当年年底付合同额的30%,第二年年底付至审定值的60%,第三年年底付至审定值的80%,剩余款第四年年底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问签订后,福美家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时家村委会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了工程验收单。2019年1月8日,山东博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出具了山东博会东字2019第001号《结算评审报告》,审定工程结算值为805143.54元,但时家村委会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特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庭审中,因时家村委会在诉讼过程中支付工程款50000元,福美家建筑公司变更工程款部分诉讼请求为494114.83元。
时家村委会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福美家建筑公司与时家村委会就时家村委会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合同价款759500元,付款周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当年年底付合同额的30%,第二年年底付至审定值的60%,第三年年底付至审定值的80%,剩余款第四年年底付清,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问签订后,福美家建筑公司依约施工,施工完毕后,时家村委会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工程验收单。2019年1月8日,山东博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出具了《结算评审报告》,审定工程结算值为805143.54元。时家村委会于2019年7月29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21年2月9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剩余工程款未付。
上述事实,有福美家建筑公司提交的时家村委会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成交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评审报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福美家建筑公司与时家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福美家建筑公司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各方都应依约履行,时家村委会未按约定比例支付工程款,除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福美家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494114.83元,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主张的利息损失35264.13元,利率计算依据不当,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依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应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经计算为25330.01元,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494114.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时家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时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4114.83元,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25330.01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494114.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97元,由原告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6元,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时家村民委员会负担4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寿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