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邦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城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03民初414号
原告:东营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中心路东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6742237A。
法定代表人:薛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汉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62898179Y。
法定代表人:*爱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城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东营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5元,减半收取计2402.5元,由原告东营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婷婷
书记员荆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