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终1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义东,垦利吉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汉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爱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小青,女,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国蕾
审 判 员 乔良艳
审 判 员 隋美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雨
书 记 员 屈梦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