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21民初756号
原告:呼伦贝尔扎兰屯市鑫城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经营者:胡振军,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经营户,住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丽,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齐金山,经理。
原告呼伦贝尔扎兰屯市鑫城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扎兰屯市鑫城五金建材商店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扎兰屯市鑫城五金建材商店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呼伦贝尔扎兰屯市鑫城五金建材商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扎兰屯市鑫城五金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4.48元,减半收取1,677.24元,由原告呼伦贝尔扎兰屯市鑫城五金建材商店负担。
审 判 员 周连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美茹
书 记 员 牛海艳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