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民初1412号
原告:龙沙区盛利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
经营者:林亚航,男,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三黄沟村。
法定代表人:齐金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告龙沙区盛利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诉讼中,龙沙区盛利达钢管租赁站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龙沙区盛利达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沙区盛利达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沙区盛利达钢管租赁站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6480.43元,由龙沙区盛利达钢管租赁站负担25元,剩余6455.43元退予龙沙区盛利达钢管租赁站。
审判员 田 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