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成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661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村镇三黄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84838639J。
法定代表人:齐金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元义,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代秀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尹承蓉
书 记 员 刘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