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3746号
原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村镇三黄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84838639J。
法定代表人:齐金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元义,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68号1幢1单元18层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TKQM7J。
法定代表人:陈仕海。
第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9740。
法定代表人:马洪力。
原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00元,由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小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彭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