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三黄沟村。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金一道铁路桥南东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0323执1263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已按照(2021)鲁032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323执12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