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1744号
原告:北京华港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草厂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非,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
原告北京华港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港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港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港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栾 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