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明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牛银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1民初8417号
原告:临沂市明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与金二路交汇龙城雅苑2-4-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临沂市明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临沂市明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市明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明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已减半收取),由临沂市明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周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