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瑞鸿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26民初96号

原告: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孟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多支付的人工费18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份,原告将山东第一医科大学荣园D座公寓及餐厅洗手间,厕所提升改造工程卫生间强力砖镶贴清工承包给被告***,在***全部完工前,原告已将所有人工费提前预支给被告。后经与***对账核实,原告多支付给被告人工费18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返还多支付的18800元,被告认可多支付的数额,但是借口推诿,不予返还,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于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泰安校区学生公寓洗手间、厕所提升改造工程栗园D座项目后,将瓷砖镶贴人工分包给***,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量结算人工费价款。根据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通过微信及通话确认的人工费金额为120540.68元,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的金额为139424.00元,超出了根据合同应当支付的人工费金额,超出部分应由***返还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故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多支出的18800元人工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返还原告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88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仇忠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