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1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天龙国际大厦1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26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返还原告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88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车牌号为鲁AJ××**金杯牌车辆系被执行人***所有。上述车辆已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执行人条件。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该案执行标的188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全部未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