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6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巍,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14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请求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了劳动服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上诉人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社会保险费用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要求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并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以劳动争议为案由,起诉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社会保险费用23000元。因***提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于法有据,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印
审判员许英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