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14008号
原告:**,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巍,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桥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桥拆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盛桥拆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我与盛桥拆迁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为盛桥拆迁公司提供劳动。在我与盛桥拆迁公司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盛桥拆迁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盛桥拆迁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不服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盛桥拆迁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社会保险费用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盛桥拆迁公司承担。
被告盛桥拆迁公司辩称:***主张的社会保险费用我公司已经足额发放给**,故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要求盛桥拆迁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并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菲
书记员吕鑫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