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雨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莱阳市雨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莱阳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2民初6377号
原告:莱阳市雨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开发区桃园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6644206732
法定代表人:辛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景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3127715928
法定代表人:雷振有,经理。
原告莱阳市雨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雨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