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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执2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2幢2105室。
法定代表人:廖明轩,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龙世纪花园金湖居1栋2单元8层2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心。
被执行人:陈红心,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搭建保证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36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申请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追加陈红心申请书,本院依法受理,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鄂0106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陈红心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励展伟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陈红心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中已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陈红心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营业部6217002580008118468账户的银行存款,已冻结存款余额为2080.05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
2、查封被执行人陈红心名下鄂A×××××奥迪牌轿车一辆,期限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轮候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另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经通过全国执行系统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2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查证结果,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汉对本院的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虽尚有部分财产,但暂难以直接即时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舒光明
审判员  彭 夙
审判员  韩 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