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5民初12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闽东国际城*幢****室。
法定代表人:廖明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利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江经济开发区江兴路*号创业中心*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利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鄂9005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利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9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利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980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利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98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419元,由原告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