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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玖玖泉涌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民初3306号
原告: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2幢2105室。
法定代表人:廖明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玖玖泉涌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龟山北路1号59-5-3.
法定代表人:章蓉。
原告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玖玖泉涌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梅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