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5民初1258号
申请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2幢2105室。
法定代表人:廖明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利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江经济开发区江兴路6号创业中心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利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利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9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利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9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