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5民初1258号之一
原告: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2幢2105室。
法定代表人:廖明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利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江经济开发区江兴路6号创业中心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利器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6元,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武汉至臻空间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