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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知民初500号 原告:四川某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武汉某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四川某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