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824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村村委会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濮阳市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海容花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