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813号之二
原告: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南国·北都城市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徐炳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辉,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兵,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iv>
法定代表人:程爱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宇良,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燚,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公司)诉被告湖北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安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290788.1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费45075.40元(以1290788.1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年,计算自2019年2月4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汉古艺术馆项目中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施工范围为汉古艺术馆智能系统工程负一楼到四楼,工程总金额暂定为234318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采购设备,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监理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主武汉汉古艺术馆有限公司、物业武汉挺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涉案工程经五方验收合格。随后,原告向被告申请工程结算,确认实际工程价款为2250788.17元,但被告一直拒不结算。截止2019年2月3日,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96万元,尚有1290788.17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数次向被告主张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依法应予赔偿。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理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以工程所在地在武汉市洪山区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请求支付工程款纠纷,工程所在地为武汉市融众国际,属本院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纠纷,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北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北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