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813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2号南国·北都城市广场1单元16层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辉,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一期六区1栋3单元1层2室。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17层8-14号房及20-23层8-14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00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