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辖终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南国·北都城市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81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理想公司上诉称,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本案属于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上诉人曾经在本项目发包过程中发生***诉本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案号为(2018)鄂0111民初6023号,该案也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即项目所在的洪山区,由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依法审结。原审法院认为该项目属于东湖高新管辖地是错误的,实际上是属于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地,应当由洪山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安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武汉市珞瑜路融众国际,属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该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理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吕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