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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云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武昌区水果湖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8330号 原告:武汉市水云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沙湖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昌区水果湖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黄鹂***小区43栋对面物业一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2号南国·北都城市广场1**16层16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水云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武昌区水果湖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北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2023年1月29日,原告武汉市水云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武昌区水果湖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水云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武昌区水果湖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1623元,由原告武汉市水云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武昌区水果湖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