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13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161X。
法定代表人:吕钟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小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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