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7585号之一
原告:重庆锦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建新东路241号附37号E企吧众创空间B区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227742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16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锦贺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锦贺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01元,由原告重庆锦贺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麟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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