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765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6569184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熙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677845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5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完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10255979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73.88元作为执行费;本院曾在案件审理中于2021年5月19日以(2021)渝0109执保33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停车用房;执行中又于2021年12月27日以(2021)渝0109执7651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同熙路***号【房权证号:107房地证2014第*****号】、重庆市北碚区***镇同熙路***号【房权证号:107房地证2014第*****号】、重庆市北碚区***镇同熙路**号【房权证号:107房地证2014第*****号】、重庆市北碚区***镇同熙路***号【房权证号:107房地证2014第*****号】房屋(上述房屋因设置高额抵押,申请执行人请求暂不予处置);2021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21)渝0109执7651号之四执行裁定,拍卖(2021)渝0109执保333号执行裁定查封的部分停车用房。2022年7月1日,案外人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对本院拟拍卖的停车用房主张所有权,现案外人异议程序正在处理中,本院据此决定暂缓拍卖。
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76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文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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